青海省检察机关“典·护民生”民事检察典型案例
日期:2025-05-20
监督结果。2024年9月6日△,城东区法院书面回复采纳检察建议●△,表示将加强对执行干警的业务培训•,严格按照执行案件办理规范,切实整改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已冻结被执行人刘某华名下的工资卡,扣划冻结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余额,并联系被执行人刘某华父母▪,推进其父母代为履行事宜。城东区检察院持续跟进执行情况●,目前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监督结果。互助县法院于2024年9月26日复函采纳检察机关检察建议■-,要求各庭室规范办案流程,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时▼=•,依法告知当事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权利义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对无过错方权利救济的规定,不仅有利于保护、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而且对维护家庭伦理、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促进家庭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的社会指引作用。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针对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中存在未依法书面告知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等个案问题,自觉开展•“延伸监督△★”•▪,进而发现普遍违法问题。检察机关通过类案监督的方式,督促法院依法规范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办理离婚纠纷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监督意见。针对上述案件中存在的共性及个性问题•▼,2024年9月14日,互助县检察院向互助县法院提出类案检察建议。建议该院规范离婚案件办理程序,依法书面告知当事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权利义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受理及审查情况。2023年6月26日,高某琳祖父高某顺向门源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支持起诉申请,请求撤销高某明、刘某芳的监护人资格★…▼,指定高某顺为高某琳的监护人。该院审查后予以受理。门源县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向该院刑事检察部门了解情况后确认,高某琳父母高某明=-、刘某芳确因拐卖儿童罪正在服刑,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职责,高某琳实际由其祖父母高某顺及王某某抚养。经调查▪●…,高某顺夫妇同时抚养高某明的两个女儿,经济困难-△◆,诉讼能力弱,其变更监护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确有支持起诉必要。民事检察部门积极与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因高某顺一家生活困难,检察机关为其申请到一笔司法救助金。
监督结果●……。2023年3月28日青海省检察院向青海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2025年4月8日,青海省高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采纳青海省检察院抗诉意见=,驳回杨某文民事起诉=△■。
监督意见◆★。2024年7月1日,城东区检察院向城东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1.建议及时查询被执行人刘某华名下财产,及时掌握财产情况,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及时恢复执行;2.建议规范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后,严格按照《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等法律规定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发现财产线索后,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及时恢复执行;3.建议规范送达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及时将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并如实记录、反馈送达情况。
青海省检察院另查明,案涉挖掘机为履带式挖掘机△…,未进行过权属登记。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挖掘机价格认定结论书中的价格认定基准日为2014年6月27日。
2022年7月18日…=◆,赵某因与刘某华婚姻家庭纠纷起诉至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22年10月21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华自愿离婚▪…;婚生子由原告赵某抚养■△。被告刘某华自2022年11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付至孩子成年为止,被告刘某华给付原告赵某车辆折价款55000元。2023年4月6日,因被告刘某华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赵某向城东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调解书,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抚养费10000元■◆•,车辆折价款40000元,共计50000元•▼。同日,城东区法院立案执行并于2023年4月13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华银行账户内50650元存款。城东区法院对被执行人刘某华的财产信息进行调查后△△▪,查封被执行人的车辆手续•■,但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内51084.63元,但无法扣划。2023年9月19日,城东区法院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执行人赵某●,告知其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23年9月20日,城东区法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及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刘某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3年9月20日,城东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5年范某刚为谋取高额利息,在格尔木市某茶餐厅张某龙组织开设的赌场内为参赌人员高某杰提供赌资,发放高利贷35000元。高某杰向范某刚出具借条,在场参赌的方某牛提供担保。范某刚多次向高某杰•■●、方某牛索要该笔赌资未果,于2016年10月20日将二人诉至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7年1月19日,格尔木市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支持范某刚的诉讼请求。因高某杰、方某牛未履行生效判决的给付义务,范某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格尔木市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方某牛的存款35425元予以扣划。2019年12月4日,格尔木市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范某刚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其提供的赌资35000元予以没收。2020年,方某牛为向高某杰追偿★▪…,将高某杰诉至格尔木市法院。该院认为,方某牛对高某杰的借款承担了连带偿还责任★,判决高某杰偿还方某牛为其代偿的借款35000元=。2020年,因高某杰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方某牛申请强制执行。因高某杰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受理及审查情况。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范某刚与高某杰、方某牛民间借贷纠纷案,方某牛与高某杰追偿权纠纷案可能存在依法应当监督的情形△■,遂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检察机关围绕■“民间借贷是否因赌资性质而无效?刑事判决已认定的赌博事实能否直接推翻民事判决?”开展审查调查▼△。通过调阅刑事卷宗◆…●、询问涉赌人员等方式调查核实后查明,民间借贷纠纷及追偿权纠纷中的35000元借款与刑事判决认定的赌资属同一笔款项-=,且范某刚开设赌场罪的刑事判决已生效,与借贷纠纷存在直接关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盈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启用《民法典》)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年18号)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该案中,借条虽形式合法,但款项实际用于赌博,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认定无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已生效民事判决。
支持起诉意见=。2023年9月5日门源县检察院向门源县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认为,高某明•、刘某芳作为高某琳的法定监护人•★,将高某琳卖给他人,属于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行为,对高某琳的生理、心理造成严重的伤害,其二人均在监狱服刑,无法对高某琳履行抚养和监护的义务,不适合继续担任高某琳的监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高某明、刘某芳对高某琳的监护人资格,指定高某顺为高某琳的监护人…△。
赌资转为民间借贷的刑民交叉案件…,本质是当事人利用司法程序●△▪“洗白”非法债务,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强化调查核实权的运用,通过重点审查借款合同效力▪、证据真实性、借款用途合法性等-△•,运用再审检察建议督促人民法院纠正错误判决,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虚假诉讼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注重线索移送,织密防范打击虚假诉讼的法网…◆。通过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提升监督效率,从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推动系统性治理,提升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质效•。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因服刑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其他亲属诉请变更监护人存在障碍而请求支持起诉的,检察机关可以围绕法定起诉条件协助其收集证据,为其争取未成年人监护权提供帮助。在办理涉未成年故意伤害★●、虐待、拐卖、性侵等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注重综合履职,刑事检察部门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向民事检察部门移送线索,民事检察部门引导未成年被害人家属变更监护人,并对有变更监护人意愿的申请人提供法律支持。在履职中自觉推动司法办案从“就案办案”向“延伸办案•★◆”升级,积极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争取司法救助,帮助解决当事人实际困难,彰显司法温度。
受理及审查情况…★。西宁市城东区检察院运用自建的“婚姻家庭纠纷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模型”发现该案可能存在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财产或法院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等导致执行不到位的情况,遂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监督结果。2024年12月20日•●◆,格尔木市法院复函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决定对案涉已生效的民事判决启动再审程序。
检察机关办理刑民交叉案件时,要以事实关联性为轴心,灵活运用“先刑后民”和“刑民并行▪”规则▪,审慎划分刑事犯罪与民事交易之间的法律界限。尤其是涉及到犯罪所得财产的返还问题时,要明确“刑事退赔优先+民事补充救济”的顺位规则,既要保障刑事被害人的损失得以弥补,又要维护民商事交易的安全与稳定。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办理中,要充分发挥“上下一体化”办案机制。检察机关监督意见未被采纳后,应积极与上级院分析研判,对确有错误的案件,上级检察机关要及时启动跟进监督程序●◆,通过“建议-抗诉●”的有效衔接★△▪,打破程序空转困境,提升检察监督刚性。
高某明与刘某芳与2019年2月举行结婚仪式•▪▪,分别于2019年、2021年生育高某晴、高某琳两个女儿。2021年7月底,高某明在快手看到他人发布的收养孩子评论,遂私信联系到想抱养孩子的河南籍女子任某彦▼,高某明与任某彦商量将其二女儿高某琳交由任某彦抚养,任某彦提出给高某明6万元感谢费。高某明与刘某芳商量后要求任某彦再多加点钱▼,任某彦表示同意=■-。2021年8月4日,高某明夫妇将高某晴、高某琳带至任某彦所在的天津市。8月5日,高某明夫妇与任某彦及其丈夫见面并签订了一份收养协议,并将二女儿高某琳及其出生医学证明、疫苗接种证交予任某彦,任某彦通过微信向高某明转账6.6万元。2021年8月6日,高某明夫妇回到西宁后将该笔资金用于租房屋、交物业费、购买家用电器等日常开销。案发后,高某明夫妇被海北州门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拐卖儿童罪提起公诉。经法院审判,高某明、刘某芳犯拐卖儿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和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已生效。
伊某花与乔某某三离婚纠纷一案,2023年10月8日▼▼,原告伊某花诉至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原告伊某花与被告乔某某三离婚;二•、依法判令婚生女乔某琪由原告抚养■,被告无需支付抚养费。互助县法院于同日立案★…▪,并向原、被告依法送达立案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司法文书。2023年11月2日…▪,互助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乔某某三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2023年11月3日★,互助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对该案作出判决,准予原告伊某花与乔某某三离婚▼•;乔某琪由原告伊某花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2023年11月6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延伸监督△▼。格尔木市检察院构建-•…“涉赌博类案件与民事诉讼法律监督模型”,以大数据赋能民事检察监督。经查询裁判文书网并向法院调取上述两案关联执行案件卷宗,鉴于执行依据可能发生变化,格尔木市检察院依职权启动执行监督程序,建议格尔木市法院撤销相关执行案件法律文书。格尔木市法院复函采纳检察建议,案件已启动再审程序●★▪,并中止原判决执行。格尔木市检察院认为本案可能涉嫌虚假诉讼,遂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已过诉讼时效并答复不予立案。
受理及审查情况。互助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互助县法院在办理离婚纠纷案件中存在未按照民法典规定书面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情形。该院敏锐意识到此种情形并非个案,遂依职权调取互助县法院近年来离婚纠纷类案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包括本案在内的5件离婚纠纷案件均存在未向当事人书面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权利义务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规定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互助县法院在办理上述案件中未书面告知当事人上述权利义务,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伊某花与乔某某三离婚纠纷一案中还存在无开庭公告及庭审笔录等问题。
受理及审查情况。马某军不服生效判决向海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经调查发现,杨某文于2019年9月11日提起民事诉讼,同年11月 1日又向西宁市城西区法院提出刑事申诉,要求判决李某库退赃退赔★。2019年12月城西区法院作出刑事再审判决,撤销原刑事判决•…•,判决李某库犯合同诈骗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李某库退赔被害人杨某文48-.7万元=△★。据此,海南州检察院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海南州中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海南州中级法院以“上级人民法院已就原生效判决的实体性问题驳回了马某军的再审申请,故本院不宜就该案依职权启动再审△”为由未采纳检察建议。海南州检察院向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检察机关以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赋能民事检察,有效提升线索发现的效率和深层次监督的能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虽不意味着债权的消灭,但如果不恢复执行,意味着债权人短期内无法实现其债权…●。人民法院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依法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导致被执行人成功逃避执行,从而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将妇女儿童等保护作为监督重点,依法能动履职,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调查,从中发现被执行人的收入线索=▼,督促人民法院及时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并及时恢复执行,使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2014年6月杨某文与案外人李某库签订《机械租赁合同》…●…,杨某文将其所有的■“日立240”挖掘机租给李某库。李某库拿到案涉挖掘机后将其以35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了蔡某东等人•▼=。2014年9月9日,蔡某东等人又与马某军签订了《挖机使用协议》•,约定蔡某东等将挖掘机交由马某军无偿使用两个月,马某军给蔡某东等36万元。挖机使用期限届满后•■=,如蔡某东等不能按期返还马某军36万元,则挖掘机归马某军,蔡某东等无需返还36万元。合同期限届满后,蔡某东未返还马某军36万元,马某军也未返还挖掘机。2016年12月14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库涉嫌合同诈骗、盗窃罪提起公诉,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对李某库涉案罪名予以确认并将案涉挖掘机认定为赃物。后经公安机关委托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案涉挖掘机进行价格认定,认定案涉挖掘机价值48.7万元。2019年9月11日,杨某文起诉至海南州贵德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马某军返还挖掘机••,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挖掘机经刑事判决认定为赃物,人民法院认定的赃物为无权占有,判决马某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挖掘机返还杨某文△…•。马某军不服,向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二审认为,案涉挖掘机为李某库从杨某文处诈骗后抵押给蔡某东,该挖掘机于2016年11月经鉴定的价格为48.7万元,而马某军于2014年9月与蔡某东交易价格为36万元,双方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非合理价格转让=-▪,且在交付时明知挖掘机无相关权证,因此,马某军取得该挖掘机不构成善意取得,属无权占有。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马某军不服二审判决▼▪,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监督意见▪△■。格尔木市检察院认为=,范某刚为谋取高额利息,为参赌人员高某杰提供赌资◆★=,赌债不应当受法律保护。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足以证明范某刚与高某杰、方某牛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对同一法律事实作出民事和刑事两种不同的评价,严重损害司法权威,依法应予纠正。2024年10月30日-,格尔木市检察院向格尔木市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监督意见。青海省检察院认为…=◆,第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法[2013]229号)的规定,刑事犯罪案件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退赔,且追缴和退赔应当在刑事程序中予以解决,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本案一•、二审法院在明知本案诉讼标的物为刑事被害人财产且刑事程序未对违法所得进行追缴或退赔的情况下,依然对本案进行立案审理•=■,违反了•●◆“先刑后民”原则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款“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格或市场交易价格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的规定,诈骗财物可以善意取得=…。马某军和蔡某东的交易价在合理价格范围内▼•■,并且本案诉讼标的为履带式挖掘机,不属于机动车,也没有进行过权属登记,在性质上仍为一般动产,马某军与蔡某东签订合同时不知道蔡某东为无权处分人,按照一般动产◆“占有即所有”的权利推定原则●◆,马某军没有审查并不存在的权属证书不属于重大过失。马某军构成善意取得▼-★,其对挖掘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第三,本案出现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城西区法院作出的刑事再审判决…,将退赔内容写入判决主文▼,杨某文损失已通过刑事退赔得以弥补,杨某文对同一标的物分别通过刑事、民事程序重复获利,损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司法秩序,应当予以纠正▼。
案件受理后,城东区检察院通过调阅审判及执行卷宗、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公积金及纳税信息等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刘某华每月有工资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过2023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城东区法院于2023年9月2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在2023年9月20日后每六个月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刘某华2023年10月、2024年3月至6月每月有固定工资收入,但截至2024年6月,城东区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收入情况▪•-,故城东区法院存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及时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形。同时还存在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不规范情形。
裁判结果▪•。2023年9月4日,门源县法院受理本案。2023年9月25日,门源县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该院认为,高某琳为高某明和刘某芳二人的非婚生女,高某明与刘某芳二人作为高某琳的监护人-,负有保护、抚养高某琳的法定义务。但高某明与刘某芳因非法利益将高某琳拐卖,严重侵害了高某琳的身心健康,且现在处于服刑阶段,已不适宜作为高某琳的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高某顺作为高某琳的祖父,主动承担其对高某琳的照顾,指定高某顺作为高某琳的监护人,有利于高某琳成长,故对高某顺的申请予以支持。据此,该院判令:1.撤销被申请人高某明、刘某芳的监护人资格。2.指定申请人高某顺为高某琳的监护人。该判决已生效。